凉山州彝盟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凉山州彝盟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4民初696号 申请人:凉山州彝盟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航天大道与长安南路交叉口2幢1**3层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36号旗远锦上二期1幢1**21层12102号。 法定代表人:**重,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解放大道558号葛洲坝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凉山州彝盟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凉山州彝盟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70663.7元、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14167.66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凉山州彝盟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的财产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凉山州彝盟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70663.7元、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14167.66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2日起至2023年6月1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凉山州彝盟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 庆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