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中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儒岙镇黄泥丘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24民初1379号之一
原告:浙江中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73551875J),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同协支路28号4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杨美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煤,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儒岙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昌县儒岙镇***村。
诉讼代表人:***,村委主任。
原告浙江中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儒岙镇***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浙江中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84089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儒岙镇***村农民公园设计一期承包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原告施工建设***村人民公园一期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上级拨款到账后,向原告支付审计价的70%,余款于验收后四年内付清。后原告按约开工建设,并于2016年7月12日工程竣工,并经被告验收。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90890元,但至今仅支付50000元,余款未付致纠纷发生。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儒岙镇***村民委员会并非新昌县民政局登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名称,登记的名称主体为新昌县儒岙镇***村民委员会,故原告现起诉被告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中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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