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中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4民初8083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代理人***、***,杭州市瓶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中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同协支路28号4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杨美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浙江中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确定的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交纳诉讼费用,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敏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