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省五台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01民辖终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五台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五台县沟南坪。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中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同协支路28号4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杨美英,总经理。
上诉人山西省五台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中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7)*0104民初42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西省五台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山西省五台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系虚假设立,其签订的合同属虚假合同,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山西省五台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江中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无书面合同。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中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租赁合同纠纷提起本案诉讼,提交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如产生纠纷,由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江中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租赁合同出租方,其住所地在杭州市江干区,原审法院据此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山西省五台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关于山西省五台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系虚假设立等上诉理由属实体审理范围,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缪蕾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