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中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2民初2354号之二
原告:***,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浙江中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华丰路160号华悦大厦2号楼7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73551875J。
法定代表人:杨美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中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0.5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国琴
二O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麻杨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