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中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4民初2813号

原告***,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宇波、唐宁,浙江际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同协支路******。

法定代表人杨美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中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既未在本院通知的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原告的诉讼义务,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晁 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董颖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