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中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4民初2810号

原告***,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代理人胡宇波、唐宁,浙江际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中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同协支路28号4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杨美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中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 勤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陈艳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