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22民初2327号
原告:兰州震安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五泉街道闵家桥98号1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男,汉族,1982年4月22日出生,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某,男,汉族,1984年9月26日出生,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04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中心主任。
原告兰州震安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震安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震安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2元,减半收取1216元,由原告兰州震安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文权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郭琴琴
书 记 员 赵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