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

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与新乡市龙安置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民初2033号
原告: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乡市龙安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明霞。
原告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诉被告新乡市龙安置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负担。
审判长龚磊
审判员张蕾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