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

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金执字第940-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执行人**。
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3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5月18日前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3407元冻结或扣划至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路建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