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终字第22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8年1月13日出生,住汉族。
委托代理人常青,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赞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