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

上诉人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终字第22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8年1月13日出生,住汉族。
委托代理人常青,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赞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