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天利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悦达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23民初4216号
原告平昌县天利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悦达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昌县天利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悦达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昌县天利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悦达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平昌县天利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悦达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昌县天利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悦达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3440元,依法减半收取16720元,由原告平昌县天利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阳 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