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德康水务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8财保149号
申请人: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760696936K。
住所地:潜江市总口管理区总口工业园汉淇路。
法定代表人:唐美蓉,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濮阳德康水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44YQ8PXE。
住所地:濮阳县龙苑路与工业路交叉口向北2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于洋,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濮阳德康水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濮阳老城支行营业部的账号为2546********内的存款2300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濮阳德康水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濮阳老城支行营业部的账号为2546********内的存款23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抵押、过户、买卖、提取或转移,否则负法律责任。
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效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梅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