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122民初1365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楼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总口管理区总口工业园汉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760696936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鄯善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焦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