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潜江市智明路桥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9005民初1573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柴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潜江市。 被告:潜江市智明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渔洋镇渔洋街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总口管理区总口工业园汉淇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夜明珠路3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潜江市智明路桥有限公司、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其没有违反法律需要依法处理的行为。对其撤诉申请,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