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9005民初1577号 原告:***,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柴湖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夜明珠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总口管理区总口工业园汉淇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被告:潜江市智明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渔洋镇渔洋街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潜江市智明路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后,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潜江市智明路桥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且其没有违反法律需要依法处理的行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2元,减半收取计6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刘 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