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明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川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422民初1308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被告:四川省川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7828461L。
被告:***,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和区。
本院2019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川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川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