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绵竹民保字第136号
原告德阳新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省川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明升,经理。
被告*光荣,男,汉族,5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新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川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光荣在工商银行的存款人民币9万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了其所有的雅阁轿车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光荣在工商银行的存款人民币9万元予以冻结;
二、对原告德阳新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其所有的担保财产雅阁轿车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