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明电气有限公司

原告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电器厂诉被告四川省川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船山民初字第2681号
原告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电器厂,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工大道318号。
负责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88年11月25日,。
被告四川省川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90号。
法定代表人明升。
原告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电器厂诉被告四川省川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电器厂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电器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80元,减半收取12540元,由原告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电器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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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朱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