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隆烨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隆烨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辽源市锐达矿业责任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421民初1057号

原告吉林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梨树县。

法定代表人郑易博,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岩,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连成,北京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源市锐达矿业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辽源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赵宝森,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羽,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喜琴,公司出纳。

原告吉林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辽源市锐达矿业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岩、魏连成,被告锐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羽、张喜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锐达公司给付炸药、雷管及服务费129531元;2.由锐达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公司与锐达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签订爆破工程施工合同,**公司为锐达公司坐落在东丰县老荒营铁矿开采提供爆破服务,截止到2020年5月6日锐达公司尚欠**公司炸药、雷管、导爆管、运费及爆破服务费合计129531元,**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讼来院。

锐达公司辩称,不同意**公司的诉讼请求,已经全额打款给**公司。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锐达公司与**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LY2019-DF-001的《辽源市锐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爆破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本合同承包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承包期满,合同总价款预计为1000000元,工程价款结算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锐达公司称,杜俊平与锐达公司有承包合同,杜俊平承包锐达公司所有井下基建工程。锐达公司、**公司均认可,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由杜俊平与**公司沟通。又查明,2019年6月20日锐达公司出纳张喜琴直接向**公司账户转账30000元,2019年7月24日锐达公司出纳张喜琴向**公司会计刘淑芳账户转账85500元,2019年8月31日锐达公司出纳张喜琴向**公司会计刘淑芳账户转账70000元,2019年10月18日锐达公司出纳张喜琴向**公司会计刘淑芳账户分两次转账58000元,以上锐达公司共计支付**公司243500元。再查明,2019年10月19日**爆破从出纳刘淑芳账户转到杜俊平账户37000元,2019年7月25日从出纳刘淑芳账户转到王琳账户(**公司称系杜俊平指定账户)60000元,2019年8月31日从出纳刘淑芳账户转到董福新账户(**公司称系杜俊平指定账户)70000元,以上共计167000元,剩余46500元转到**公司账户。**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开具30000元发票,2019年9月27日开具17896元发票,2019年10月29日开具156635元发票,共计开具204531元发票。**公司自认多开发票360元,剩余材料价值1500元(已退回库中)。双方至今未对已发生合同价款数额进行结算,庭审中亦无法达成合意。

本院认为,**公司与锐达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锐达公司是否尚欠**公司合同价款129531元。1.双方至今未对已发生的合同价款数额进行结算,庭审中亦无法达成合意,故根据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无法确定最终的合同价款结算金额;2.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的陈述,锐达公司已向**公司支付了243500元,**公司对此予以认可,故锐达公司支付的价款已超出**公司主张的应付合同价款数额;3.**公司称,收到锐达公司付款后,按杜俊平指示将部分款项以材料款名义打到杜俊平、王琳、董福新个人账户内,锐达公司对此表示不知情,**公司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打入个人账户内款项与锐达公司有关。

综上所述,**公司未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故对**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吉林省的**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5元,由吉林省的**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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