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隆烨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民初12143号
原告:吉林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孟家岭镇青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郑易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岩,公司职员。
被告:***,男,1977年8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杜俊平,男,1984年7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城口县。
第三人:辽源市锐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灯塔乡太阳升村。
法定代表人:刘羽。
原告吉林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杜俊平,第三人辽源市锐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吉林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00元,由原告吉林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孙彦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佳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