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隆烨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582民初163号
原告:吉林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
法定代表人:郑易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岩,吉林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连成,北京市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住吉林省集安市。
被告:***,男,汉族,住重庆市。
第三人:辽源市锐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
法定代表人:刘羽。
原告吉林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第三人辽源市锐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锐达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共同连带返还货款6万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公司与锐达公司签订《工程爆破服务合同》,为锐达公司在东丰县老荒营铁矿提供爆破施工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现场***负责沟通联系协调相关事宜,锐达公司给付炸药及爆破服务费用(事后得知***不是锐达公司人员),2019年7月24日,锐达公司在给付案涉货款时,***冒用锐达公司的名义以工程款多付为由,让**公司财会人员将案涉货款6万元汇给**,2020年5月工程结束,**公司在与锐达公司结算货款时才发现上述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连带返还货款6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在本院对**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不当得利6万元,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1)吉0582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现已生效,故本次**公司又以同一事实向本院对**提起诉讼,系重复诉讼。**公司与锐达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LY2019-DF-001《辽源市锐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爆破工程施工合同》第九条第4项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该合同的工程地址为东丰县横道河镇,故本院没有管辖权。另,**公司提供***的住所地为“重庆市城口县东安乡密水村4组49号”亦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吉林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顾传羽
审判员  胡金波
审判员  郑艳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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