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621执恢64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抚松县吉阳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松县仁义铁矿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吉0621民初4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抚松县吉阳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抚松县仁义铁矿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合同款60,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抚松县仁义铁矿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执行款60,000.00元交到本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款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院(2021)吉0621执恢644号执行案件恢复的内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抚松县人民法院(2021)吉0621执恢644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