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5民终14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孟家岭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集安市。
上诉人吉林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2021)吉0582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吉林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上诉人吉林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