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隆烨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5民终14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孟家岭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集安市。 上诉人吉林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2021)吉0582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吉林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上诉人吉林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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