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隆烨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隆烨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蓝天机械化凿岩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2401民初4350号
原告:吉林省隆烨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丰,该公司职员。
被告:吉林省蓝天机械化凿岩工程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翟伟强,男,汉族,住吉林省柳河县河镇前进委。
被告:***,男,汉族,住吉林省柳河县姜家店朝鲜族乡。
原告吉林省隆烨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蓝天机械化凿岩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隆烨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55元,减半收取317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金日秀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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