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恩源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91财保413号
申请人:潍坊恩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清池街道永春社区惠贤路3636号中国高端食品电子商务总部基地5号楼3-101。
被申请人:山东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张村镇明翠园48号。
申请人潍坊恩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