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中,先后到镇财政所、银行等部门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核实,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2020)鲁11执1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五莲县潮河镇后魏家村村民委员会在潮河镇财政所(经管站)资金102万元;冻结被执行人五莲县潮河镇后魏家村村民委员会在五莲县潮河镇大沙河村村民委员会在山东五莲农商银行潮河支行9110111031542050000461账户存款102万元(实际冻结66.65元)。同时,经全国法院查控网络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查控,目前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较少,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0年4月1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其他消费活动,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2020年4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