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宏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大匠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91财保175号
申请人:潍坊宏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二甲王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大匠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7977号华昇现代家居商城11号楼1单元1703室。
负责人:李均,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张村镇明翠园48号。
法定代表人:李均,总经理。
申请人潍坊宏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大匠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4165.5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潍坊鑫泉非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大匠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4165.5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