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91财保413-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恩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清池街道永春社区惠贤路3636号中国高端食品电子商务总部基地5号楼3-101。
被申请人:山东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张村镇明翠园48号。
申请人潍坊恩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潍坊恩源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申请解除对山东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2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2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