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91财保17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宏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二甲王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大匠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7977号华昇现代家居商城11号楼1单元1703室。
负责人:李均,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张村镇明翠园48号。
法定代表人:李均,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2019)鲁0791财保17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山东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威海张村支行设立的银行账户一处(账号为:16×××89),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宏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威海张村支行设立的银行账户一处(账号为:16×××89)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