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潍坊市路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6民初109号 原告:***,男,195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治国,山东大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路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友爱路与北环路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致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4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潍坊市路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杨 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