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6民初109号
原告:***,男,195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治国,山东大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路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友爱路与北环路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致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4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潍坊市路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杨 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