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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申请执行长垣县金源城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牧执字第41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长垣县金源城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长垣县金源城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4)牧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出具了撤销执行申请,申请人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4)牧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