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民辖终2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共攸县县委党校(攸县行政学院、攸县法制总校),住所地湖南省攸县。
负责人:杨正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方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时代天骄5栋1104房。
法定代表人:何仲文,总经理。
上诉人中共攸县县委党校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方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4民初101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共攸县县委党校上诉称,从《策划设计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的约定可以看出,设计方案完成后,被上诉人就应将方案送至上诉人处审查,该条款的表述也说明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地为攸县。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攸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中共攸县县委党校与湖南方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策划设计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而湖南方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中共攸县县委党校支付合同项下的报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湖南方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为收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为合同履行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中共攸县县委党校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左 武
审判员 肖志红
审判员 向 丹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方 圆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