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汉维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汉维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百万葵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0)粤0115执1916号之一终结本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5执19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汉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宝岗路马涌直街103号2楼(B1、B2、C部分)自编201B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07651819H。

法定代表人:禤耀雄。

委托代理人:李洪波,男,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百万葵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新港大道100号(自编3至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61149554M。

法定代表人:柳劲松。

关于广东汉维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百万葵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5民初8315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广州百万葵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履行向申请人广东汉维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5,7631.0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全部未支付金额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6年10月26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义务。案件受理费8,860元及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因广州百万葵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经权利人广东汉维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百万葵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证券等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新港大道80、100号、100号(自编1、2栋)、100号(自编3至9栋)的房产均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轮候查封。发现本院2020粤0115执2569号案已查封100号(自编3至9栋)房产并正在处置。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广州百万葵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消极履行的行为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广州百万葵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没有提出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5民初8315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内容。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没有提出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飞勇

审判员  郑伟军

审判员  卓剑锋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黄美棋

书记员郑明

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