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汉维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汉维科技有限公司与金鹊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民终121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汉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宝岗路马涌直街****(B1、B2、C部分)自编201B房。
法定代表人:禤耀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波,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鹊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div>
法定代表人:卢希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云,上海迪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汉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鹊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鹊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0)沪0120民初5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独任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汉维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改判驳回金鹊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汉维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更不应承担扩大损失的责任。双方未签订轨道交通运维高峰论坛合同,汉维公司盖章后,金鹊公司未将其盖章的原件邮寄给汉维公司,双方无合同关系。涉案合同是金鹊公司一方事先拟定的,是格式合同,内容排除、限制汉维公司权利的条款无效。2、一审法院认定违约损失金额过高,应当予以调整。请求二审调低至合同金额的20%以内。一审认定汉维公司承担利息和律师费依据不足。
金鹊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理由如下:1、合同是双方公平协商后自愿平等基础上签订的,虽然是金鹊公司提供的,但不是格式合同。双方2019年11月5日签订了轨道交通运维高峰论坛合同,汉维公司已盖章,且之后金鹊公司与汉维公司经办人沟通确定合同履行内容。汉维公司经办人明确承诺安排进行款项支付事宜,不存在汉维公司所称金鹊公司的员工骚扰其经办人。2、一审法院对本案损失的认定合理公平,且有事实依据,合同成立后,金鹊公司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汉维公司临时通知解除合同,导致金鹊公司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再寻求赞助商弥补损失,且金鹊公司已就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了事实履行,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认定本案损失,公平合理。律师费是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汉维公司的违约导致金鹊公司合理支出,汉维公司应负担。
金鹊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汉维公司立即向金鹊公司支付合同款项38,000元及违约金11,400元(此后损失以3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的6%,从2019年12月14日算至汉维公司实际支付完毕全部款项时止);2.判令汉维公司支付因违约导致金鹊公司聘请律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5,000元。一审审理中,金鹊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的违约金金额为38,000元。
一审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5日,金鹊公司与汉维公司签订轨道交通运维高峰论坛合同,汉维公司为赞助企业,汉维公司合同经办人为马某,约定大会演讲赞助费为38,000元,赞助企业所享有权益包括:1.大会主会场主题发言20分钟;2.大会全程冠名(主会场、分会场、签到台、签到牌、引导牌);3.大会会场标准展台一个(3X2M);4.5位贵宾参会名额;5.会刊广告(彩色1P,位置可以靠前);6.大会前排就坐;7.公司名称、标志和官方网站链接出现在大会网站与大会日程上(赠送);8.会后一周发送各嘉宾演讲PPT及通讯录(赠送);9.享有会议全程内容;10.享有会议期间商务午餐与晚宴;11.享有会议精美茶歇及交流机会。备注:1.请相关单位签定合同后一周内支付所有款项,以便组委会协调安排;2.单位参会人员信息以WORD格式按照以上字段提交给组委会……。1.“赞助企业”包括为参与本次活动的任何公司、企业或个人的雇员、服务人员和代理人。“活动”指合同书中提到的活动。“组委会”指金鹊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或其为该活动成立的项目组。……4.付款方式:赞助企业应按照本合同书的约定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支付本合同的应付款项。5.违约责任和赞助企业退出:A.赞助企业如果在活动前一个月要求取消赞助,则赞助企业应支付总赞助费的50%作为违约金;B.如果赞助企业在活动开前的一个月之内或之后要求取消赞助的,则赞助企业应支付全额赞助费作为违约金;C.赞助企业应自觉遵照本合同约定期限付款。若逾时未付的,组委会有权即时收取赞助企业全部赞助参会费用,并依赞助企业延迟付款期日每天收取百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14.赞助企业应补偿组委会由于实现本合同中对赞助企业的权利而发生的一切成本(在全额赔偿基础上包括律师费)。
2019年12月2日,汉维公司经办人马某发送汉维科技彩页给金鹊公司员工王某,并表示“就这个版了,发挥你们技术优势搞定吧”,王某说“好的”,马某称“会费我让文员去办了,应该是5号汇给你”、“到时我发张回单给你”。12月3日,马某问“方便给个电话我吗?”,王某告知其手机号码,其后问“马经理我们搭建会刊所有都准备好了,您不能这样啊”,并发送了会议初步议程,接着表示“本次也来了很多领导参加,不能这样呀”,马某回复“我也没办法”,王某问“什么原因呢,我们领导肯定不同意的”,马某回答“年底太忙,没人没空,意义不大,真的很抱歉”。12月4日,马某向王某再次发送信息“决定不参与了,抱歉!”。
2019年12月13、14日,由汉维公司承办的2019年中国城市轨道交通运维高峰论坛如期在中国广州举办。汉维公司在论坛各处仍享有冠名:论坛签到处广告牌上的赞助企业列有汉维公司名称、论坛主会场屏幕和特别鸣谢上亦列有汉维公司名称、2019中国城市轨道交通运维高峰论坛会刊上专门刊登汉维公司作为赞助商的介绍。
一审另查明,金鹊公司为本案诉讼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金鹊公司与汉维公司签订的《2019中国城市轨道交通运维高峰论坛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首先,合同明确约定,如果赞助企业在活动开前的一个月之内或之后要求取消赞助的,则赞助企业应支付全额赞助费作为违约金,故合同约定赞助企业有单方解除权。本案中,汉维公司经办人马某于2019年12月3日通知金鹊公司取消参展,后以实际行动拒付参展费并未再参加论坛,已经向金鹊公司表明其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思,双方合同已于展会开始前解除,汉维公司无需继续支付展费38,000元。其次,合同约定汉维公司在一个月之内要求取消赞助的,需要支付全额赞助费作为违约金,对该违约金汉维公司认为过高,要求法院依法调整。法院认为,汉维公司通知金鹊公司取消赞助时,金鹊公司展会搭建及展会会刊均已经准备,各参展赞助商均已经确定,金鹊公司很难再行寻找其他赞助商来弥补损失,实际最终亦未能找到其他替代赞助商。但鉴于金鹊公司提供的赞助企业权益中有部分如会后一周发送各嘉宾演讲PPT及通讯录、商务午餐与晚餐、精美茶歇,金鹊公司有时间作出相应举措以减少扩大损失,因此,就本案而言,一审法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酌情认定汉维公司需支付金鹊公司违约金30,000元。最后,对于金鹊公司主张汉维公司偿付未付款项的资金占用利息,一审法院认为,汉维公司取消赞助,其理应支付违约金款项,但其拒不支付,造成金鹊公司利息损失,故金鹊公司主张自2019年12月14日起算资金占用利息,一审法院予以准许,但对于计算标准,一审法院依法调整至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律师费是金鹊公司为本案诉讼发生的实际损失,双方合同约定应由赞助商补偿,故对于金鹊公司主张汉维公司支付其律师费5,00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汉维公司应支付金鹊公司违约金30,0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律师费。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汉维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金鹊公司违约金30,000元;二、汉维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金鹊公司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三、汉维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金鹊公司律师费5,000元;四、驳回金鹊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计912.50元,由金鹊公司负担518.50元,汉维公司负担394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金鹊公司与汉维公司签订的系争中国城市轨道交通运维高峰论坛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汉维公司上诉认为,其与金鹊公司之间未签订合同,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汉维公司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的违约金过高。对此本院认为,根据系争合同约定,汉维公司在一个月之内要求取消赞助的,需要支付全额赞助费作为违约金。一审法院已根据本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实际损失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调整为30,000元,该酌情调整的金额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实际情况,并无不当。此外,汉维公司在二审中主张系争合同违约条款第五条系格式合同,因加重对方义务,排除了对方主要权利而无效,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故汉维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汉维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25元,由上诉人广东汉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胡瑜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