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民初302号
申请人:河南重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龙江路西段
路北。
被申请人:东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何顺行政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重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东辰建设发展
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保全被申
请人名下存款3504337.2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4337.2元或查封、
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素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靖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