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81民初167号
原告:***,女,生于1954年6月21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东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638369808。
法定代表人:刘辉,该公司经理。
住址: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男,生于1981年8月7日,汉族,住邓州市。
原告***与被告东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20059元及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所诉被告东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现无法联系,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龙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申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