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04执保774号
申请人:河南和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孟津路79号院。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省豫资青年人才公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博学路277号正商学府广场1-301-6室。
法定代表人:*耿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和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豫资青年人才公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豫资青年人才公寓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77928.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河南和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4577928.1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和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豫资青年人才公寓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77928.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河南和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赔偿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豫资青年人才公寓置业有限公司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保险金额内进行赔偿。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