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资青年人才公寓置业有限公司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豫资青年人才公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民初392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和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孟津路**院。
法定代表人:刘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勇川,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帅帅,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新江,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豫资青年人才公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市博学路**正商学府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汪耿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春龙,男,该公司员工。
关于原告河南和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豫资青年人才公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2020)豫0104民初392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豫资青年人才公寓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77928.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现自愿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豫资青年人才公寓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77928.1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康月婷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张梦磊
书记员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