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资青年人才公寓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豫资青年人才公寓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18681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朱俊彪,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戈,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豫资青年人才公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博学路**正商学府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44AH3WXQ。
法定代表人汪耿超,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英凯,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文志,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豫资青年人才公寓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称与被告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赵宜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