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思诺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闪向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思诺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73民初1253号

原告:北京闪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甲88号405室。

法定代表人:王忠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易时,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磊,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28幢1单元3层03号。

法定代表人:潘培鲸,总经理。

原告北京闪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闪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闪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闪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 808元,减半收取3
904元,由北京闪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冯 刚
审  判  员   宋 鹏
审  判  员   李迎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