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73民初1253号
原告:北京闪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甲88号405室。
法定代表人:王忠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易时,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磊,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28幢1单元3层03号。
法定代表人:潘培鲸,总经理。
原告北京闪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闪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闪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闪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 808元,减半收取3
904元,由北京闪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冯 刚
审 判 员 宋 鹏
审 判 员 李迎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