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宏莹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河南优克玻璃有限公司与西宁宏莹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9001民初9456号
原告:河南优克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丰田路。
法定代表人:李小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立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战玲,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宁宏莹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城南南京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马英桂,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优克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宏莹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优克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6元,减半收取13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 峰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阿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