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宏莹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山东俊强五金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宁宏莹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西安宏鹰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81民初53号
原告:***强五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开元中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向进,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倩倩,山东浩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宏莹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城南南京路**/div>
法定代表人:马英桂,总经理。
被告:西安宏鹰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冶金厂家属区div>
法定代表人:马建平,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坚荣,男,1960年4月10日出生,回族。
原告***强五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宏莹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西安宏鹰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强五金股份有限公司于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强五金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强五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宁宏莹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西安宏鹰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92元,减半收取计2096元,由被告西宁宏莹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西安宏鹰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巩大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崔海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