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81执保858号
申请保全人:***强五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开元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张向进,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西宁宏莹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城南南京路**。
法定代表人:马英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西安宏鹰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冶金厂家属区
法定代表人:马建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强五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西宁宏莹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西安宏鹰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鲁1481诉前调4197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据该民事裁定书现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一、冻结被保全人西安宏鹰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在秦农银行辛家庙支行账号:xxxxxxx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12月08日至2021年12月08日止。
二、冻结被保全人西安宏鹰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在青海银行城西支行账号:02×××25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12月08日至2021年12月08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保全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国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孟凡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