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宏莹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山东俊强五金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宁宏莹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81民初3543号
原告:***强五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开元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张向进,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述博,山东浩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西宁宏莹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城南南京路**。
法定代表人:马英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强五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宏莹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强五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西宁宏莹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强五金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强五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宁宏莹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70元,减半收取2085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强五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志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