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3民初634号
原告:西宁宏莹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4325967,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城南南京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马英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英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0377780,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向虎。
被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698504752C,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84号3号楼3单元15层3152室。
负责人:何伟。
原告西宁宏莹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西宁宏莹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宏莹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宏莹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计168元,由原告西宁宏莹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文 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倩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