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赫章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乌蒙长齐农业科技产业化股份有限公司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黔0527执735号
关于赫章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乌蒙长齐农业科技产业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9年7月26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我院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保险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贵州乌蒙长齐农业科技产业化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无车辆登记,无保险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贵州乌蒙长齐农业科技产业化股份有限公司在贵州省赫章县野马川工业园区内有厂房及土地,但该厂房及土地已于2017年8月被赫章县拆迁办拆除,拆迁安置补偿金共计10252558.63元,在该案件申请执行之前,我院有申请执行贵州乌蒙长齐农业科技产业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二十余个,在其他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提取了贵州乌蒙长齐农业科技产业化股份有限公司拆迁补偿金9985158.63元,此款项在该案申请执行前已发放完毕,现拆迁办尚有267400.00元拆迁安置款未发放,但是该款项已被其他案件扣留,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发放了律师调查令,代理律师也未查询到贵州乌蒙长齐农业科技产业化股份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贵州乌蒙长齐农业科技产业化股份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需要发布悬赏公告、启动审计和刑事案件自诉程序等其他措施并书面同意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赫章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7执73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岳朝宏 审判员  李宏伟 审判员  谭福亮
书记员  徐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