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四川华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赫章县建筑工程总公司、贵州乌蒙长齐农业科技产业化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527民初2034号
原告:四川华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136号1栋10层3号。
法定代表人:邱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邱某1,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赫章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城关镇九〇路。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某,男,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告:贵州乌蒙长齐农业科技产业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赫章县野马川特色农业产品加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某某,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华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被告赫章县建筑工程总公司、贵州乌蒙长齐农业科技产业化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本案定于2018年9月6日14时30分在赫章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华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31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华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易
书记员余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