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赫章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赫章县野马川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黔0527民初1469号
原告:赫章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城关镇九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215630181T。
法定代表人:**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赫章县***镇人民政府,住所:贵州省赫章县***镇下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800967065X4。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万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赫章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被告赫章县***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1,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订立施工合同,原告为被告修建***镇雪窝居委会办公楼,合同总价款为161,600.00元,该工程于2011年完工并交付使用。被告支付了原告工程款130,0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31,6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政府辩称:针对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已经支付了150,000.00元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和发票上记载的事项,其中20,000.00元是被告支付给原告的主体工程款。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前提是要结算审计,因涉案工程尚未进行结算审计,故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没有成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7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镇雪窝居委会综合办公楼发包给原告承建,工程内容为土建及水电安装、内装、地板砖及院坝硬化;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价款为161,600.00元;工程预付款,基槽验收合格后拨付合同价款的20%作备料款;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基础完工验收合格付合同价款的30%,主体完成一半付合同价款的20%,主体完工验收合格付合同价款的1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审计后15日内付到审定金额的97%,留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被告于2011年6月至2011年12月期间以原告借款的方式支付原告工程款130,000.00元;2017年4月18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0,000.00元。庭审中,被告认为2017年4月18日支付的工程款20,000.00元系支付***镇雪窝居委会综合办公楼附属工程的工程款。涉案工程已交付使用。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借款单、发票及结算业务申请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虽然涉案工程未验收,但结合工程交付使用的事实,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被告主体完工验收合格后应支付原告合同价款的80%(预付款20%、进度款60%)即129,280.00元。按照约定,支付剩余部分工程款的条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审计,涉案工程已交付使用,可视为被告对建筑工程质量认可或者虽然工程质量不合格但其自愿承担质量责任,但并不意味着涉案工程已经办理结算审计,故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尚未成就。本案中,原告自认收到被告支付的工程款130,000.00元,而根据约定的付款条件,被告只需支付原告工程款129,280.00元,故原告的起诉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认为根据赫章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2018年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预(概)算金额在2,000,000.00元以下的项目不再评审和审计,涉案工程无需进行审计的意见,首先,该规定系2018年10月30日研究决定,而涉案工程于2011年修建,不能证明涉案工程不需要审计的事实;其次,即使涉案工程预(概)算金额较小,有相关文件规定不需审计,但也不影响原、被告双方约定将工程结算审计作为支付部分工程款的条件。对原告认为涉案工程无需审计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赫章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0.00元,减半收取295.00元,由原告赫章县建筑工程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