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瑞康永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瑞康永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西省资溪县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29号
原告:武汉瑞康永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软件产业园4.1期E3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秋丽,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金霞,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省资溪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解放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万征。
原告武汉瑞康永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资溪县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瑞康永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瑞康永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彭林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